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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草案新增條文第12條之1修法建議

產學計畫

發布日期:2024.11.29 (五)

最後更新:2024.11.29 (五)

主持人:蘇沛琪老師

委託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執行期程:113/9~113/12

計畫名稱: 研擬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草案新增條文第12條之1修法建議

計畫內容:隨著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的數量逐漸增加,保存、修復人才的培育與傳承日 漸重要。惟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修復從業人員的資格 檢定、證照制度、執業資格及管理等事項,並未有完善規範。其中第12條之一定條文明定「為提高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修復品質,中央主管機 關應辦理從業人員資格檢定及證照核發。前項從業人員之類別、工作範圍、資格檢定、證照制度、執業資格、從業人員管理、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主管機關為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第一項人才之培育。」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相關從業人員之資格檢定及證照核發,各級主管機關並應 進行人才培育事宜。為提升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修復品質,並保障文資修護專業技術人員工作權益,為有效瞭解產業現況,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特辦理本次諮詢會議,希望聽取產官學業之意見,瞭解各界針對人才的培育及工作保障與是否能瞭解該修定相關條文草案之修訂目的,除希冀維護文化資產的修復品質外,更期盼進一步保障相關從業人員的權益。

參與學生:李明瑾、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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